措美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
| 税收优惠政策 |2011-09-27
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,优化投资环境,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,促进措美县经济持续、快速、健康发展,结合措美县实际,制定本优惠政策。
第一章财税政策
第一条实行从轻从简的税收政策。
第二条投资者在措美县兴办的企业或项目,除特殊减免项目外,一律执行15%的企业所得税税率。
第三条投资者新办某些产业或项目,在一定经营期内免征企业所得税。
第四条到农牧区投资兴办企业,以及在农牧区直接为群众生产提供科学技术、生产资料、技能培训等有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。
第五条投资者一经在措美注册,即可享受地县两级财政按流转税、所得税上缴比例扶持企业再发展的优惠政策。
第六条被扶持企业收到财政拨付的扶持款项后,列入“补贴收入”科目核算;财税优惠政策当年末全部或部分落实的,累积下年度予以扶持。
第七条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用于符合地区产业导向投资建设的,免征土地增值税。
第二章行政事业性收费
第八条对外来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,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,禁止一切摊派、集资、捐赠、赞助等变相收费。除国家、自治区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一律视为乱收费,实行从简从轻优惠,建立收费卡制度。
第九条对外来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,除教育附加费、工本费、排污费、资源补偿性收费应严格按职能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外,其他行政事业收费规定标准,有幅度的以低限为基准减半收费,无幅度的一律减半收费。
第十条如属国、自治区、地、县分级留成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,其地、县两级留成部分,实行“零税率”制度。
第十一条中介组织的服务性、经营性收费,由双方自行协商,政府酌情出面协调。对投资企业提供的水、电、气、燃料、通讯、交通等和金融、保险、法律、劳动用工、咨询、设计、广告信息、施工图审等社会服务性收费,与措美县企业同等对待,按同等标准收费。
第三章土地、矿山政策
第十二条在措美县投资办企业所需用地,免收入土地使用费、土地管理费、土地登记费、土地抵押登记费,减半收取土地评估费。
第十三条投资者企业所需土地,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的前提下,优先安排。
第十四条对鼓励投资项目,依照有关法律、法规根据不同用途确定土地出让年限。
第四章工商行政管理政策
第十五条外来企业迁移到我县登记注册或在我县设立分支机构,只需办理两地银行帐户转移手续,不需再对注册资金(或注册资本)进行评估、验资;工商、税务或特殊行业管理部门只收取登记注册工本费,产权明晰的企业免交资产评估证明。
第五章其它政策
第十六章外来企业生产、经营所需的水、电、路、通讯、广播电视以及场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,由措美县政府负责协调落实。